最高立法机关拟运用法律手段推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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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05 04:51
该责任是指,在社会组织中,一旦某个人占有特定的地位或职位,就会有特定的义务附随于这个特定的地位或职位,来为他人提供福利或者以特定的方式促进所属社会组织的目标。
[23]蔡定剑:《历史与变革》,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20页。从宪法的功能看,市场经济是对计划经济效力的否定,政府可以参与配置资源,但政府不能以此作为决定性手段。
[33]参见《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63页。这一变化,客观上丰富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涵,使之具有开放性,同时对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的之间的深层结构与张力也带来新的课题。对社会主义国家能否实行市场经济,马恩并没有讲过。该规定体现了社会正义并维护了经济秩序。它对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类型具有重要的制度创新意义。
同时,宪法保障公民的私人财产权,发挥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对基于宪法而实行的基本经济制度,如公有制、国有企业、产业政策等,要清晰地向国际社会加以说明,便于让国际社会全面、准确地了解中国宪法上的市场经济体制的特点。国内相关研究也承认这一点。
实践和学理对这一概念的讨论,经常涉及意图与目的、个体意图与集体意图、语义意图与适用意图的区分。英美国家虽是普通法国家,但近年来随着制定法成为主要法律渊源,普通法法官已经逐渐形成了一些经验性的做法。在针对斯卡利亚的评论中,德沃金最早区分了两种原意主义,一种是预期原意主义(expectation originalism),一种是语义原意主义(semantic originalism)。有的时候,立法者很可能会故意对一些难以形成共识的事项悬疑不决。
(一)显明含义与明确表述的意图 通常情况下,如果一个词语对公众而言具有某种显明含义,那么就可以认为这个解释代表了立法机关的意图,解释就应该就此终止,法院不会考虑外部资料。他首先会挑选关键人物的陈述作为判断标准,但是此处的关键人物究竟是指法案提案者、还是向委员会做报告的人员,抑或是法案支持者中最有名望的人?这种选择经常会给制定法的解释带来不可预测的主观性,以至于哈罗德·利文撒尔(Harold Leventhal)法官也无奈地表示,使用立法背景资料就好像从酒宴的一堆人当中挑出你的朋友一样。
在立法者的头脑中,你只能找到一锅乱炖。参见(美)盖多·卡拉布雷西:《制定法时代的普通法》,周林刚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3页。(25) (三)语义意图、预期意图/适用意图 如果说解释的标准在于寻找作者或者说话者的意图,那么随之而来的问题就是对意图的研究应该在多大的概括水平(generality level)上展开。在奉行立法优先(legislative supremacy)的国家中,法官在解释法律时必须尊重立法原意,这一立场经常被归类为意图解释理论。
(38)在1892年之前,美国公法通常还拒绝参考外部立法材料。(50) 当然,就想象性重构的本质究竟是恢复过去立法者的可能意图,还是着眼于当下的可能意图,一些学者也提出了不同的观点,这些立足点的差异可能会导致重构的结论出现动态化的结果。鲍威尔法官在异议意见中则支持管理局的抗辩,他认为专门委员会报告和国会在明知本案争议的情况下,仍然批准继续建造水坝的行为,表明国会有意将该水坝建设工程排除在外。⑥D.Neil MacCormick and Robert S.Summers,Interpreting Statutes:A Comparative Study,Burlington:Ashgate Publishing Company,1991,p.470. ⑦参见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第5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326—327页。
(13)M Gleeson,"The Meaning of Legislation:Context,Purpose and Respect for Fundamental Rights' Address to Victoria Law Foundation",Melbourne,31 July 2008,13,cited from Michelle Sanson,Statutory Interpretation,Australia New Zealan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2,p.72.同样的观点,还可参见傅爱竹:什么是立法意图——德沃金意图主义法律解释,《交大法学》2018年第1期,第45—59页。(一)意图与目的 在法学界的讨论中,意图和目的并不是一对容易区分的概念。
See Patricia M.Wald,"Some Observations on the Use of Legislative History in the 1981 Supreme Court Term",Iowa Law Review,Vol.68,No.2,1983,p.197. (59)Scalia Garner,supra note 38,p.376. (60)Daniel A.Farber,Philip P.Frickey,"Legislative Intent and Public Choice",Virginia Law Review,Vol.74,No.2,1988,p.446. (61)Wald,supra note 58,pp.195,214. (62)Radin,supra note 49,p.870. (63)Frank H.Easterbrook,"Statute's Domains",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Law Review,Vol.50,No.2,1983,p.547. (64)Frank H.Easterbrook,"Text,History,and Structure in Statutory Interpretation",Harvard Journal of Law and Public Policy,Vol.17,No.1,1994,p.68. (65)(美)杰里米·沃尔德伦:《法律与分歧》,王柱国译,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82—183页。随着我国法律解释理论研究工作的不断推进,学者们正在逐步推进对这一解释方法的反思与重构。
正如前文所述,立法意图是一个非常丰富的概念,法官可以在不同的概括水平、不同的角度获取有关立法意图的信息。(15) 按照《牛津高阶英语词典》所载一般英语的习惯用法,意图(intention)指你试图要做的事情,特别是近期内,而目的(purpose)则指某人想要实现的东西,你做某事的目的就是你做它的理由。但应该注意的是,上述材料只有在没有相反论据的前提下方可代表立法意图。伯格认为,《濒危物种法案》的立法意图是保护濒危物种的生存,无论代价如何。(21)See Caleb Nelson,"A Response to Professor Manning",Virginia Law Review,Vol.91,No.2,2005,p.458. (22)参见(美)安德雷·马默:《解释与法律理论》,程朝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87页。②当且仅当无法从文本和语境分析中辨别立法意图时,法院方可考虑立法背景资料。
与此同时,学理和实务也承认基于立法意图的论点是跨类型的(transcategorical),(79)因此应该尊重各种解释论据之间的融贯运作。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法发[2018]10号)的相关措辞表明,法律解释的正当性标准之一是符合立法原意,与立法意图有关的材料可以作为重要的说理性论据。
有的时候是指制定法意图给出的具体的、个别化的适用情况。(43)最高法院在一些案件中也承认这一点。
《中外法学》2020年第6期 内容提要:法律文本模糊不清或存在歧义之际,法官应该关注解释是否符合立法意图,这种立场在英美法上一度居于主流地位。特别是,立法机关经常未能就将来所遇到的具体事项做出明确指示,实际意图并不存在。
(28) 在法学界中,学者们对于立法意图的概括程度也有不同的看法。②《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104条的表述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主要针对具体的法律条文,并符合立法的目的、原则和原意。他承认立法意图只有在立法者个体身上才能找到,并且否认作为一个整体的立法机关存在集体意图,因为立法机关是由许多成员组成的,他们并没有隐藏但却可以发现的‘意图‘设计……作为一个整体的机构,有的只是结果。(34) 语义意图相对适用意图的优先性意味着解释者应在较为概括的水平上获取立法意图,法律只是陈述一条相对宽泛的原则化规定。
进入某些人的脑子里,你发现的只有对弗洛伊德的精神分析学科的挑战。行政机关对立法意图的判断若是合理可靠的,那么法院应该予以尊重。
(51)Einer Elhauge,Statutory Default Rules:How to Interpret Unclear Legislation,Cambridg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2008,pp.13—14. (52)Scalia Garner,supra note 38,p.51. (53)Circuit City Stores v.Adams,121 S.CT.1302(2001). (54)Aharon Barak,"A Judge on Judging:The Role of A Supreme Court in Democracy",Harvard Law Review,Vol.116,No.1,2002,p.67. (55)不少文献资料均可支撑这一判断。由于立法意图这一概念本身的灵活性,可能会促使法官将之视为践行个人司法哲学的魔法棒。
⑩研究法律解释的学者普遍认为,不同解释方法之间的共同目标是最大限度地诠释立法文本所蕴含的立法意图,(11)但是就立法意图解释方法而言,一些基础性的、理论性的工作依然有待澄清:当法官们言说立法意图时,他们究竟在讨论什么?法官在实践中如何辨别立法意图?立法意图是独立的论点,还是跨类型的论点?立法意图在法律解释中有何局限性? 本文从英美国家对立法意图解释理论的批判性检读入手,以期为上述问题提供可能的方向和策略。(44) (二)立法背景资料与发生学意图 安德雷·马默认为,意图解释方法要求当法官面对一个关于制定法的解释问题时,他们首先应该努力辨别与该争议相关的立法机关的实际意图(actual intent),在发现意图是什么之后,他们就必须要遵从这个意图并据此来决定案件。
(29)类似的,在后来的《原则问题》一书中,德沃金还提到了具体的(concrete)意图和抽象的(abstract)意图的区分。在拉兹看来,立法机关和企业、团体、机构一样,是在制度框架内慎议立法的,因此立法意图应该归于整个立法机关。实践中的解释准则内容较为丰富,不仅仅包括指向于制定法条文语法、句法、结构等语言学的准则,也包括指向于司法政策判断的实体性准则。这是正确的而且可能是帮助的,但是要谨记‘议会的意向是一个客观的概念,而不是主观的概念。
如果立法者和其他官员的立法主要是为了他们狭隘的自我利益,而不是公共的福利,那么法官在解释模糊的制定法的时候,就不存在所谓立法者的意图。当法官在检讨立法背景资料时,出于时间和精力所限,他不可能对所有相关的背景资料都一一加以梳理。
如俄勒冈州的PGE框架即裁决:①制定法条文的文本是解释的出发点,在此阶段法院宜考虑相关的解释准则。马默接受了拉兹的正常证成论题(normal justification thesis):权威之所以为权威,是因为遵从该权威的指令比自己去弄清楚行动理由或以那些理由行事更好。
⑥但是,二战之后主要国家在立法意图解释方法上所遭遇的问题却惊人地相似。正如沃尔德伦指出的:除了惯常体现在成文法文本中的意思之外,任何事物——譬如立法者个人或集体的所言、所记或所为等——都无法提供与‘立法机关的意图相对应的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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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自然人已经成功取代法人、其他组织,成为第一位的主体。
[28]而在庞德有关权利的解说中,权利的第一种含义也是利益。
因此,不是使经济状况适应政治状态,而是相反,把陈腐的政治废物抛开,并造成使新的‘经济状况能够存在和发展的政治状态。
因此,中国共产党对于制定军事法规实施直接领导。
从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型是一场深刻的社会变革。